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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微波泄漏标准

人体与微波幅射源(如工作的微波炉)距离很近时,可以受到过量的辐射能量而诉说头昏、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心动过缓、血压下降等。研究发现,当人眼靠近微波炉泄漏处约30cm,微波漏能达1mW/cm2时,会突然感到眼花,眼底检查见视网膜黄斑部上方有点状出血。人体最容易受到微波伤害的部位是眼睛的晶体。如果眼睛较长时间受到超过安全规定的微波辐射,视力会下降,甚至引起白内障。为了保障使用者的健康,国际电工委员会和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在微波炉门外5厘米处,测得微波的泄漏不得超过5毫瓦/平方厘米。
一直以来,欧美和前苏联所制定的安全标准间相差1~2个数量级,这反映了他们在研究微波对人体影响结果上的争论。
美国所制定微波辐射强度安全标准理论的基本观点是Schwan提出的:
1)微波对肌体的影响主要是微波的热效应。
2)微波辐射强度小于10 mW/cm2时,不会引起受辐射的人体温度升高。
经过实践后,1982年美国国家标准研究所(ANSI)颁布新的微波辐射安全标准f/300 mW/cm2。其制定依据是从不超过机体组织吸收比(SAR)阙值0.4w/kg为原则。使用此标准的还有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
前苏联所制定的微波辐射强度标准的观点是:以动物实验中对动物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的阙值强度,以及长期暴露在有可能泄漏微波环境中临床症状的强度为依据的。其观点的出发点与美国的完全不同,属于以微波的非热效应为理论基础的,重点在于微波非热效应对动物机体的植物性神经系统活动影响。使用此标准的国家有原波兰、捷克、保加利亚等国。
我国的微波辐射职业卫生标准研究工作起步较晚,基本上参照国外的研究和实行情况。并于1979年由卫生部和四机部联合颁布《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规定受微波辐射强度为50μW/cm2,(以每天暴露6小时计算)。超过时间界限者,日最大允许量为300μW*h/cm2;不足者为日最大允许量不大于5 mW/cm2。1989年修订标准为:受微波辐射强度不变动,但将每天暴露时间的界限改为8h,即日最大允许量为400μW*h/cm2。
同时还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考虑微波的生物效应,对脉冲波日最大允许计量为250μW*h/cm2。
2)某些工种,仅是肢体受到微波辐射的,与全身受到辐射的情况相比,其日最大允许剂量可比全身受辐射剂量大10倍。
3)与固定方向微波辐射相比,非固定方向微波辐射(如转动天线的微波辐射)在同等条件下,其允许强度可比固定情况大一倍。
正常情况下(指非事故状态)人体对上述规定的微波辐射剂量是可以承受的,人体有热调节机能,可使受到微波辐照部位不致于过多积累热量而达到受伤害的地步。
另一个方面,从保证设备安全性来说,对微波加热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抑制微波泄漏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指标。应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来控制微波泄漏,例如:使用炉门联锁装置;在连续输送式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出入料口,加装微波漏能抑制器,将微波泄漏量降至允许范围。我国规定家用烹饪微波炉或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微波泄漏量为:在距离设备5cm处,微波功率≤5 mW/cm2(2450MHz)和微波功率≤1 mW/cm2(915MHz)。
微波属于非电力辐射电磁波范畴,对人体的伤害在理疗时可以忽略。但是,要关注能量密度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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